5.1 一般规定


5.1.1 膨胀土地基上建筑物的设计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设计时,应根据场地的工程地质特征和水文气象条件以及地基基础的设计等级,结合当地经验,注重总平面和竖向布置,采取消除或减小地基胀缩变形量以及适应地基不均匀变形能力的建筑和结构措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施工和维护管理要求。
5.1.2 建筑物地基设计应根据建筑结构对地基不均匀变形的适应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地基分级变形量小于15mm以及建造在常年地下水位较高的低洼场地上的建筑物,可按一般地基设计。
5.1.3 地下室外墙的土压力应同时计及水平膨胀力的作用。
5.1.4 对烟囱、炉、窑等高温构筑物和冷库等低温建筑物,应根据可能产生的变形危害程度,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5.1.5 在抗震设防地区,建筑和结构防治措施应同时满足抗震构造要求。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是在总结国内外经验基础上提出的。膨胀土的活动性很强,对环境变化的影响极为敏感,土中含水量变化、胀缩变形的产生和幅度大小受多种外界因素的制约。有的房屋建成一年后就会开裂破坏,有的则在20年后才出现裂缝。膨胀土地基问题十分复杂,虽然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在膨胀土特性、评价和设计处理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测工作,但目前尚未形成一门系统的学科。特别是在膨胀土危害防治方面尚需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建造在膨胀土地基上的低层房屋,若不采取预防措施时,10mm~20mm的胀缩变形幅度就能导致砌体结构的破坏,比一般地基上的允许变形值要小得多。之前,在国内和外事工程中由于对膨胀土的特性缺乏认识,造成新建房屋成片开裂破坏,损失极大。因此,在膨胀土上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有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予“避让”。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上都要采取减少土中水分变化和胀缩变形幅度的预防措施。我国膨胀土多分布于山前丘陵、盆地边缘、缓丘坡地地带。建筑物的总平面和竖向布置应顺坡就势,避免大挖大填,做好房前屋后边坡的防护和支挡工程。同时,尽量保持场地天然地表水的排泄系统和植被,并组织好大气降水和生活用水的疏导,防止地面水大量积聚。对环境进行合理绿化,涵养场地土的水分等都是宏观的预防措施。
单体工程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和重要性综合考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和工程地质条件,采取本规范规定的单一措施或以一种措施为主辅以其他措施预防。例如:地基土较均匀,胀缩等级为Ⅰ、Ⅱ级膨胀土上的房屋可采取以基础埋深来降低其胀缩变形幅度,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而场地条件复杂,胀缩等级为Ⅲ级膨胀土上的重要建筑物,以桩基为主要预防措施,在结构上配以圈梁和构造柱等辅助措施,确保建筑物安全。
应当指出,我国幅员辽阔,膨胀土的成因类型和气候条件差异较大,在设计时应吸取并注重地方经验,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5.1.2 根据膨胀土地区的调查材料,膨胀土地基上具有较好的适应不均匀变形能力的建筑物,其主体结构损坏极少,如木结构、钢结构及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但围护墙体可能产生开裂。例如采用砌体做围护墙时,如果墙体直接砌在地基上,或基础梁下未留空间时,常出现开裂。因此,在本规范第5.6.7条规定了相应的结构措施;工业厂房往往有砌体承重的低层附属建筑,未采取防治措施时损坏较多,应按有关砌体承重结构设计条文处理。
常年地下水位较高是指水位一般在基础埋深标高下3m以内,由于毛细作用土中水分基本是稳定的,胀缩可能性极小。因此,可按一般天然地基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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